2005年4月18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二版:时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缺失的不是制度而是制度的执行
王炯木

  据最新出版的《瞭望新闻周刊》报道,今年4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原赣州市公路局局长李国蔚无期徒刑。李国蔚腐败案件被有关部门称作近年来“赣南第一腐败大案”。
  李国蔚的贪得无厌令人瞠目,而与李国蔚长期搭档的原赣州市公路局党委书记的一席话更让人深思:“公路局实行的是局长负责制,他的权力很大,甚至是无边的,其他人就围着他转。”这位党委书记坦言:“如果让我当局长,肯定也会出大事。因为权力太集中了。”
  “我当局长也会出事”说明了什么?自然,制度的缺失是其一大问题,但笔者认为,制度的执行环境更须对此负责。
  就单纯的制度而言,对“一把手”的权力约束,有党委集体负责制下的党内监督制,有体现职工权利的民主监督制,还有党纪国法悬于头顶。然而,在许多机关和单位,这样的制度形同虚设,“一把手”权力盖天。是什么原因使制度成为懒洋洋昏沉沉的不醒睡狮?我们的制度的存在形式和实现形式到底应该是什么样子?
  我们常常坐论制度缺失,推崇制度建设,却往往不敢较真制度的执行。在一个制度不作为的环境里,在一个权力高度集中而得不到制约的状态中,“谁当局长谁出事”极有可能成为一种注定。这是多么可怕的“注定”。笔者以为,在所谓的局长负责制中,制度也该对局座负责。